福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州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四)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工作。

(五)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拟订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管理、城市雕塑建设等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与审核工作。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执行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监督实施上级勘察设计的相关规章制度;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九)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拟订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防震安居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专家评审等管理规定;承担福贡县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职能职责。负责履行市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路灯、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房地产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职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以及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其他工作职责,即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养等服务职责;参与市政公用行业规划编报,负责绿化、路灯、排污管道、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管理工作;负责对福贡县城的市政、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引导全民建设文明城市。

(十五)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行使县城建成区临时占道、占用绿化带等公共场所的审批权。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文秘、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政务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等工作。指导信息化和网络安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部门预算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业项目库的建立、管理及项目推进工作综合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审计监督;负责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相关内部审计工作。检查、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股。负责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管理;负责建设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指导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执行上级关于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交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度;指导并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协助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住房保障股。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指导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并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更新工作。拟订棚户区、老旧小区(街区、厂区)改造等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建筑业监管股。协助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或核准;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对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施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县外、州外、省外和国外入县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协助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协助做好扬尘治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勘察设计和抗震防震股(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办公室)。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人防设计审查;指导建设工程节能减排的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协助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开展区域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工程抗震和加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协助组织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负责组织协调住建系统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参与震害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负责县内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协助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开展危房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节能建筑发展,指导绿色低碳循环和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系统集成研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协助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定额及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落实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造价管理监督制度;负责组织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专业人才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管理股。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负责城市燃气、市政设施、照明、市容环境治理、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海绵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等市政公用规划建设及运营工作。具体负责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申报、建设工作;负责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防汛排涝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负责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及城市更新工作。承担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村镇建设股。参与指导村镇建设工作;参与指导村镇体系规划、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的监督实施;贯彻实施上级制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参与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风貌管控;参与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参与指导乡镇、村庄人居环境治理;参与指导乡镇垃圾和污水治理,参与指导村庄垃圾治理;参与指导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参与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撤乡建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相关工作。参与指导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工作。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建设、修缮、利用等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镇、乡、村,历史建筑等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参与拟订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法规股。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备案、听证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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