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应急管理局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福贡县上帕镇上帕街20号(原上帕镇人民政府办公点)
办公电话:0886—3412372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邮编:673400
根据《中共福贡县委办公室 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贡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福办通〔2019〕38 号)文件精神,福贡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第一条 根据《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怒办字〔201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是福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一般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运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队伍建设,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县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要求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福贡县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七)完成上级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福贡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福贡县自然资源局、福贡县水利局、福贡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1)福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一般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福贡县自然资源局、福贡县水利局、福贡县林业和草原局、福贡县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2)福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3)福贡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落实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汛抗旱有关指令。(5)福贡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6)必要时,福贡县自然资源局、福贡县水利局、福贡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福贡县应急管理局,以福贡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有关防治工作。
2.与福贡县发改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1)福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福贡县发改局等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2)福贡县发改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福贡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设 5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财务、资产管理、机要、信息、保密、党群、信访、老干、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和机制,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承担县级应对较大灾害以上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应急储备物资储备计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救灾预案和救援管理股。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及综合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组织编制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综合减灾规划并督促落实。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宣传教育、舆情应对、文化建设、公众知识普及等工作。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地震、重大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地质灾害、火灾、水旱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四)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众知识普及等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承担安全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备案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负责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监督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安全生产执法。
(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 15 名。设局长 1名(正科级),副局长 4 名(副科级)。
第六条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福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福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福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