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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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656941-2026-278591
发文机构
福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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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6-04-09 16:1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一章九十三条,旨在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并促进退役军人顺利融入社会,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一里程碑式的政策调整,无疑为退役军人的未来生活铺设了更加坚实的基石。

《条例》出台的同时,原有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从而把官兵都纳入到同一个安置体系里面,这也是这次《条例》出台引起轰动的原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意义

1.法律保障与法律效力

新的安置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提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条例,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以及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干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管理便利性

军官和军士的安置在同一部条例中规定,便于管理和理解,特别是对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士,这意味着他们将拥有更多的人生可能性。

3.安置方式的多样化

条例提供了多种安置方式,包括管理岗位、全国安置地随心选等,以适应不同退役军人的需求。

4.就业创业支持

条例强调提升安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别关注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问题。通过完善安置工作机制和优化安置方式,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在新的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

5.社会融入

条例注重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参与社会活动时能够享有应得的尊重和待遇,从而促进退役军人顺利融入社会。

6.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通过妥善安置退役军人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条例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退役军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其顺利安置和融入社会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

7.提升军人的社会尊崇度

条例旨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通过提供更好的安置政策和服务,增强军人的社会地位和尊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热点内容

01  退役方式

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1.军官退役,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

2.军士退役,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

3.义务兵退役,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

02  军士和义务兵退役

1.自主就业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从5%以5个百分点,区分5种情况,一直递增到25%。比起其他的激励——金钱货币的激励,来得非常直接,往往也更加有效。相信,会有更多的士兵,会勇敢地、积极地建功军营,争取功勋和表彰!

2.符合安排工作的: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3.安置岗位

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4.不安排工作: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

5.中级以上军士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03  工作经历

1.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04  军官转业

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05  家属安置

1.配偶可以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2.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3.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06  安置地

1.士兵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2.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3.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4.可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

5.可省里选择安置地: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

6.可市里选择安置地: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特点

1.安置责任更明确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的责任,杜绝了推诿扯皮的现象。这意味着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将有更加坚实的组织保障,不再让英雄们在回归社会的道路上感到迷茫和无助。

2.安置方式多元化

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安置模式,提供了多种选择,包括就业创业扶持、教育培训、逐月领取退役金一等。这种多元化的安置方式,充分考虑了退役军人的个体差异和职业需求,为他们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3.保障待遇再提升

在待遇方面,条例对退役军人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这是对退役军人奉献青春、保家卫国的有力回报,让他们能够体面地生活。

4.就业创业有支持

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支持,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实现人生价值的再次升华。这无疑为退役军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乘风破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教育培训重实效

根据退役军人的实际情况和职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真正做到了“授人以渔”,让退役军人在新的岗位上能够游刃有余。

6.考核评价更科学

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役军人安置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这将有效杜绝暗箱操作,让每一位退役军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7.服务保障更贴心

从医疗、住房到子女教育,条例全方位考虑了退役军人的生活需求,提供贴心的服务保障。让退役军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无后顾之忧。

8.法律责任更严格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为条例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不打折扣。

 

四、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新旧对比 

新颁布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与2011年版本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新版条例都有哪些改变呢?

日期

11年版本

24年版本

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所有退役军人,包括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法规结构

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和附则

更为详细(总则、退役军官安置方式、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移交接收、家属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待遇保障、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和附则)

安置方式

概述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和供养等安置方式

对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的安置方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类和规定(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

家属安置

没有特别提及

专门设立了第五章“家属安置”,对退役军人家属的随迁、就业指导、户口迁移等进行规定

内容

新版更为详细

第六章“教育培训”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离队前的教育培训、适应性培训、专业培训等。

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指导和服务,包括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对退役军人的专场招聘活动等。

第八章“待遇保障”对退役军人的工资待遇、生活补助、住房保障等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对退役军人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版本中对军官、军士及义务兵的安置方法分别都有哪些!

1.军官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01  退休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02 转业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根据德才条件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逐月领取退役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03 复员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复员费及其他待遇。

 

2. 军士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01 退役金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02 自主就业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并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

03 安排工作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符合一定条件(如服现役满12年、获得勋章或荣誉称号等)的军士由政府安排工作。

 

3. 义务兵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01 自主就业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并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

02 安排工作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符合一定条件(如烈士子女、服现役期间获得勋章或荣誉称号等)的义务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了解了有关退役军人的安置方法,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版本中新增内容——家属安置,是如何规定的吧!

家属安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章第五十六及五十七条,新版本针对退役军人家属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安置方法。

 

下面是新版本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待遇保障和社会保险四个方面更加详细的规定。

一、教育培训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离队前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一条。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教育培训,介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宣讲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组织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退役后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培训。

定岗后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选派到高等学校或者相关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学习培训。退役军人参加专项学习培训期间同等享受所在单位相关待遇。

 

二、就业创业扶持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新方式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六及六十七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就业困难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其中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依法纳入公益性岗位保障范围。

条件从宽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八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待遇保障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工资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三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其他相关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生活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五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住房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九条。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转移接续到安置地,并按照当地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新版本对退役军人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九章。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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