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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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B1550792-2025-273000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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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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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11-27 18:07:30
福贡县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及《怒江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福贡县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条件、不予受理情形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具体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等各类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二)零售药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定点准入条件并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二、申请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
1.正式运营至少 3 个月;
2.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 3 个月;
2.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 2 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一)医疗机构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3 年或已满 3 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 1 年或已满 1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5 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申报后经整改再次评估不合格,再次评估之日起未满 1 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3 年或已满 3 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 1 年或已满 1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5 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申报后经整改再次评估不合格,再次评估之日起未满 1 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及评估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向福贡县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
2.评估审核:县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起,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采取书面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3.结果公示:评估分数高于 90 分(含 90 分)的医药机构纳入拟签订协议名单,在福贡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县医疗保障局官方渠道公示。
4.协议签订: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协商谈判后签订医保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信息。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指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严格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医药机构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纳入不予受理情形管理。
咨询电话:0886-3413000
受理地址:福贡县上帕镇江西易地搬迁点B区政务服务大厅医保中心
附件:1.怒江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
2.怒江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
3.怒江州基本医疗保险议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定项及评分标准自评表
福贡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 11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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