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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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MB0X99514-2023-227965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福)文综当罚字〔2023〕C-000003号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15:33:02
当场处罚决定书
(福)文综当罚字〔2023〕C-000003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福贡酒酷酒吧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营业执照 | 92533323MA6Q99CD8L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娜路克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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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等)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鹿马登乡供电所旁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3年09月26日 14时15分至2023年09月26日 14时25分,福贡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明,吴雷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福贡酒酷酒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福)文综检(勘)字〔2023〕C-00001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23年09月26日 14时25分 | 处罚地点 | 福贡县鹿马登乡供电所旁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 |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贡县人民政府或者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福贡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9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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