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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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MB0X99514-2015-67919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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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15-08-09 17:02:24
一、事假
1.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福贡县直机关请销假审批表》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2天内(包括2天)由各股、站、馆、所负责人签批;2天至4天由分管领导签批; 5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请事假1天扣发20元,请事假扣发的款项累计到年底从绩效工资里扣除(公务员从第十三个月工资里面扣除),请事假扣款作为工会经费来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否则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病假
干部职工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上班的,需持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病假不实行扣款,工资照发不误,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不实行扣款,工资照发不误。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四、婚假
1、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假不实行扣款,工资照发不误。
五、丧假
本人直系亲属死亡,准请丧假5天,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同丧假办理,丧假不实行扣款,工资照发不误。
六、产假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8天假期,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增加长假的需要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3、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4、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不实行扣款,工资照发不误,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相隔50公里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不实行扣款,工资照发不误。
八、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向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否则论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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