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浏览:0 来源:福贡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索引号
- 597146845-2025-264723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06-19 15:56:09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当事人负面行为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方主体责任,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印发了《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当事人负面行为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现就《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作为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抓手。随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政策的出台及 “放管服” 改革深化,亟须通过清单化管理进一步明确交易主体行为边界,提升监管效能。我县现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自2019年施行以来,在规范交易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电子交易普及、信用监管强化等新趋势,暴露出覆盖主体不全、新兴业态规范缺失、与现行法规衔接不足等问题。为解决上述痛点,结合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需求,制定了《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当事人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通过建立负面行为清单,明确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等六类主体在交易全流程的禁止性行为,形成“行为有清单、违规必追究”的制度约束。清单化管理,划清行为红线,遏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聚焦交易全流程廉政风险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制度层面防范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优化清单结构、更新行为规范,适应电子交易、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标准化、透明化。
二、制定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包含6类责任主体177条负面行为,分为:招标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等主体负面行为清单。
第一部分为招标人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不按照要求进行招标、行贿受贿、开标现场不服从管理、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等24项负面行为。
第二部分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不符合要求参与招标、串通投标及视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行贿受贿、开标现场不服从管理、泄露信息、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等39项负面行为。
第三部分为投标人(中标人)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不符合要求参与投标、行贿、恶意竞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及视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及不履行合同、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违法分包转包、投诉不规范、开标现场不服从管理、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等50项负面行为。
第四部分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负面行为,主要包括应回避未回避、不按规定开展评标、开标现场不服从管理、收受财物或好处、透露有关评标情况、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等34项负面行为。
第五部分为交易中心负面行为,主要包括越权行使职能、干预和插手项目活动、制度不完善和服务意识不强、透露开评标情况、收受财物或好处、信息报送不及时及故意隐藏信息等15项负面行为。
第六部分为行政监督部门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收受财物或好处、开标现场不服从管理等15项负面行为。
四、重要意义
《负面行为清单(试行)》是对《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试行)》的补充,从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为各方主体划出行为“红线”,促进各方交易主体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负面行为的了解和掌握,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和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廉政风险,对于规范交易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有助于进一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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