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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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7146845-2018-6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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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贡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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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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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18-04-19 09:16:28
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值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严格内部管理,增强全体职工的防范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确保本中心安全运转,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职工实行工作时间轮流值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或遇有重要任务、事件,则实行全天候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岗位,不准迟到、早退、离岗或脱岗,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同意,方可替班。
三、值班人员负责当日公共区域卫生(科室卫生各科室自行负责),负责接听办公室电话。
四、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作妥善的处理。
五、值班人员实行交接班制度,每周五11:30为交接班时间,填写值周记录,并向接班人员通报当班期间的情况。
六、值班安排由综合科负责,值班情况要定期通报。
七、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学习、考勤通报,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各种任务。
八、值班人员须提前三天准备好学习材料,学习内容须提前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九、值班人员须做到上班开门,下班关窗、关灯、关电源、锁门,确保中心财产安全。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并做到提前10分钟到岗,因故不能按时到岗或早退的,须提前向科室领导说明或请假。
二、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因公事外出或其他原因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先到综合科领取并填写请假单。
(二)请假两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送综合科备案;请假两天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中心主任批准。病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公事外出的,填写因公外出单,注明事由及时间,科室负责人及中心领导批准后,报综合科备案。
(四)各类请假经批准后,应在外出前将请假单送综合科。因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请,事后履行补假手续,并送综合科备案。在综合管理科没有请假备案资料的考勤,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请假期间,为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科室负责人要妥善做好工作安排;工作人员在做好业务交接后,方可休假。
四、本中心工作人员请(销)假实行书面请(销)假制度,并执行逐级审批制。
五、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或下班时间加班的,可以调休,调休管理按照请假管理执行。
六、中心考勤由综合科负责管理。综合科和中心值班人员每周不定期巡查中心工作人员考勤。
七、本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请假擅离职守或无故逾期不归的作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告假,事后说明情况,并补办有关手续。请、休假满后应及时销假,以便考勤记录。
八、休一周以上病假须持有医院证明。
九、全年事、病假累计超过50天或累计旷工超2天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十、本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当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范围。本制度没有提及的其他要求,按省、州、县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考勤巡查制度
中心考勤工作由综合科具体负责,综合科对全体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纪律监督检查。
一、考勤巡查
综合科负责巡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考勤,原则上一周至少1次,巡查时缺岗人员须填写考勤说明登记表。巡查考勤时间为9:00至11:15,15:00至17:15。
值班人员同时要不定期巡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考勤,一般一周至少1次,巡查时缺岗人员须填写考勤说明登记表。巡查考勤时间一般为9:00-11:15,15:00-17:15。
值班人员巡查完考勤,须将相关材料送综合科备案。每周五8:30综合科要把当周考勤情况交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在会议上进行通报。值班人员通报完考勤后,将材料交回综合科。
二、考勤处理
(一)如果科室需要规定具体的办事时间,科室成员要按时就位。头晚加班的科室,次日若不需要办理业务,则可补休,此类情况由科室负责人决定,但须提前通知综合科。如果科室或单位需加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提前到位。
(二)巡查考勤时,因特殊原因不在岗的,须注明相关情况说明。
三、其他假勤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科负责印章的管理,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条 须登记、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四条 使用范围及审批权限。
(一)中心印章:主要用于上行文件中,根据文件报送主体待文件材料审核签批完成后,方可用印。其他须用中心印章的,根据用印文件材料的内容,按审批程序完成审核签批后方可用印。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中心对外报送的指定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材料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办理的事项。用印时,由经办人根据办理事项内容,送管理机构相关科室进行审核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核签批;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若急需用印时,由管理机构相关科室审核人负责联系法定代表人,并按照意见办理(财务支票使用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财务专用章:按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由管理机构财务室保管使用。
(四)业务专用章:中心业务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入场交易情况登记表、预约场地登记表回执、发布公告(公示)登记表、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报价单、项目跟踪服务卡等。用印时,常规性的业务材料,由各科负责人签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主任审核签批。
(五)因特殊情况必须带印章外出使用时,需写出使用印章情况的报告,经印章主管科负责人签字,并报主任审核批准后,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印章同往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心机关的财务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执行外,按本制度办理。
第二条 鼓励中心各科室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保障全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转。
第三条 会计和出纳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共同遵纪守法,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会计和出纳有权拒绝办理。财务人员要认真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接受上级纪检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我中心所有支出单据不论其内容、金额大小,均应由经办人、本季度负责审核支出的科室负责人、领导三者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五条 中心领导、任何科室、全体干部职工不得以“白条子”报账,必须以国家规定使用的发票报销,否则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 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以现金形式收取各类费用、中心一律按照电子收支转账形式,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第七条 各科室凡是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按照财经制度规定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分类明细账。对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也要建立相关辅助账。科室必须按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保管,严格收、发、领、退的管理制度,做好会计辅助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八条 退还投标保证金必须根据各科室负责人开具《退款通知单》,主任审核后,方能办理。
第九条 购置单位办公用品、公务接待,经中心主任批示,综合科通知后由财务人员具体办理,其他科室人员一律不得插手。
杜绝“人情消费”,私事一律不接待。
出差人员差旅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外单位因公邀请本单位人员出差,差旅费由邀请方负责。
根据财政报送财务报表时间的要求,我中心每月报账时间定为1-25日,其余时间不受理报账事宜。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变工作作风
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四风”要持之以恒的重要批示精神,中纪委对纠正“四风”的部署和省委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边学边查边改的通知要求,根据《关于强化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四风”的通知》(怒纪发〔2013〕20号),现就结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际,狠抓落实整改坚决纠正“四风”有关工作事项规定如下:
一、上班时间工作纪律:
(一)不上网看影视、综艺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视频;不玩游戏、不听音乐;不上QQ等聊天软件闲聊;不上网购物。
(二)不串岗聊天,不吃早点及口香糖等零食。
(三)不讲脏话、粗话,不讲不利于团结的话。
(四)不迟到、不早退、不漏岗、不缺岗。
(五)保持个人办公区域整洁,不穿奇装异服等另类服装。
(六)不在办公区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七)文明、热情、高效、依法办理业务,对外来办事人员做到“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
(八)厉行节约,自觉爱护公共财物,树立节能降耗意识。
二、其他纪律:
(九)对中心领导及综合科交办的任务,要主动、提前、优质完成。
(十)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规定。
(十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对私一律不接待,对公接待尽量从简。
(十三)严格执行中心“三不准”制度。
(十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责任书》相关规定。
(十五)下班期间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酒后不驾驶机动车,讲文明、懂礼貌,尊老爱幼。
三、相关要求
(一)值周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
(二)不准带小孩上班。
(三)请假1天内(含1天)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必须向综合科记录备案;请假1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同意报请中心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不含1天)的,需提交纸质假条。
(四)家中有小孩上学需要接送的,到综合科备案。接送小孩有特殊要求上下班时间的职工,以中心综合科备案登记名单和相关要求为准。
(五)上班途中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或因故需提前离岗的,及时向综合科负责考勤人员说明,如未提前说明,视为迟到或早退。
(六)中心转变工作作风工作由中心主任直接负责,综合科具体落实。每周综合科要专项通报一次工作作风情况。
(七)科室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如未尽到督促提醒责任,科室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心主任承当领导责任。
三、奖惩
(一)全体干部职工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县相关规定处理;需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积极配合。
2、对违规违纪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依法处理。
3、及时公开相关违纪及处理情况。
(二)年度内无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以下奖励:
1、优先推荐年度先进个人。
2、优先推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3、在职称晋级、干部提拔推荐时优先考虑。
4、优先安排培训学习机会。
四、相关说明
本单位抽调人员不列入此规定内考评对象,也不列入本单位年度考评对象。
请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内容的、需要执行特殊规定的另行发文通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6月23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情况,有无违纪现象;自身修养,爱好是否健康向上,能否积极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状况。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等五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一般,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高,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一般,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一般,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一般。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和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评议结合制,评分权重比为职工打分占50%,中层干部打分占30%,中心领导打分占20%;评分完成后由中心管理层讨论评议确定等次。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考核由中心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中心负责人授权同级副职或综合科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科室负责人出具评价意见。
(三)考核组对评议考核等次。
(四)中心领导根据考核组意见、平时表现,提出考核等次最终意见。
(五)考核结果公示。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中心主任的年度考核由州级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中心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一上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中心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三)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中心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心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中心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组织由中心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综合科承担。
第二十四条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中心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中心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中心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借调、病休人员考核
第二十八条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在中心进行。个人需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提出考核意见,并向中心反馈。表现好的定为合格,表现差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病休人员的年度考核
本年度病休时间不满6个月的,正常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参与优秀等次评选;本年度病休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出差人员出差前到综合科填写出差登记统计表,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综合科填写派遣单。
第二条 一律实行《出差派遣单》制度,一式两联,将“存根联”交综合科备案,“报账联”交财务室做出差费核销依据。综合科在填写出差派遣单时,应将出差通知文号、食宿费是否自理等相关情况应填写清楚。
第三条 财务人员依据出差人员的《出差派遣单》核销差旅费。
第四条 凡超出出差时限,不予报销超过天数的差旅费。因特殊情况超出原派遣单天数的,需说明原因并经原批准领导签批后方能核销。
第五条 州内出差,凡是食宿对方安排的,只报销交通费、公杂费,不再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差旅费要及时报销,原则上应在回单位后的一个星期内报销完毕。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务接待
管理制度
第一条 接待工作原则上统一由综合科负责,综合科安排1至2名同志具体负责日常接待工作,综合科科长负责中心领导之间的协调。原则上,按同级别对口对等接待,陪同人员由中心领导安排。
第二条 接待范围:
(一)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及其直属单位。
(二)兄弟地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领导及其相关人员、涉及业务的评审专家。
(三)本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领导及其业务人员。
(四)来福贡检查指导、帮助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中心领导因工作业务需要安排的相关部门人员。
第三条 接待审批:
(一)接待工作严格执行“一支笔”签批制度,原则上由综合科具体负责接待;特殊情况可由对口科室具体接待,但事后须与综合科完善手续。负责接待的同志,签字需写清工作单位、职务、人数及接待理由。
(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原则上需有省上级部门的正式通知。上级部门有关处室与本中心相关科室联系的,各科室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与综合科共同负责接待。
(三)省内各州、市、县交易系统人员的接待,由综合科报告中心领导同意后,安排接待。
(四)对全县交易系统公务往来人员的接待,一般可安排食宿。办私事的,一律不予接待。
第四条 接待标准:
(一)上级业务指导部门领导的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星级酒店,厅级以上领导可安排套房,其他人员以普标为准。就餐视主宾级别按不同档次酌情安排。
(二)原则上厅级领导就餐每桌最高标准1500元;处级领导就餐每桌最高标准800元;科级领导就餐每桌最高标准500元;一般工作人员就餐按实际人数人均每餐不超过50元标准执行。县相关部门业务往来就餐,接待标准每桌500元。(以上接待费用标准已含酒水费)
(三)对县外人员,在安排好公务活动的同时,如需安排参观考察的,需经中心领导批准。
第五条 接待要求:
(一)严格遵守制度,不得用公款高消费娱乐(如舞厅、美容美发等)。
(二)在公务活动中,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热情主动、周密细致、归口陪同”原则。
(三)接待工作中严禁索物、索票、回扣等不良行为。
(四)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如有特殊情况,说明理由后报经中心主任批准。
(五)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按时结账,综合科和财务室同时派工作人员结账,原则上不能跨月报账。
(六)报账时,需填写接待报账单,经综合科科长审核后,由同意或安排接待的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最后由中心主任签批。
(七)公务接待实行定点接待,综合科根据情况安排。
(八)未经中心领导同意接待的,费用一律自付。
第六条 各科室要积极配合综合科做好接待工作,服从综合科统一安排,维护好单位的整体形象。
第七条 接待服务中,尽量体现福贡民族特色和民风民俗,积极宣传和展示福贡风采。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树立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良好形象,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服务过程中,违规干预交易活动,并受到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计入当年考核档案;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调离原岗位,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责令检查,立即退还或折价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串通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便利设定评委,或评标、竞买前泄露专家名单的,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一经确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打探并泄露交易项目有关情况以谋取私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给中心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安全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6月12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同岗替代制度
第一条为树立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良好形象,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同岗替代(又称A、B角)是指交易中心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属“窗口”岗位的,应有其他工作人员暂时代办其业务,避免客户到中心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第四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提前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提前做好交接手续,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角应主动顶岗,A、B角间应做好工作衔接,不得推诿、扯皮,更不得缺岗。
第五条 A角负责处理本职岗位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主动告知B角;B角应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在A角离岗期间代为行使A角的岗位职责,对已明确、规范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关材料交A角。
第六条 交易中心领导层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树立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良好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交易中心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申请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第五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和刁难。
第六条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七条 对无法确定时限的事项,要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尽快给予办理。
第八条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九条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并保证办理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树立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良好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交易中心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承担首问责任。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首问责任人接待来办事的人员应主动热情、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态度诚恳、有问必答、当办则办;对于咨询的问题应认真回答或给予明确指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或托办;
(二)若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三)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交易中心相关科室(或受理窗口)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或受理窗口)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积极给予指引和帮助;
(五)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中心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接待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条 落实首问责任制的措施
(一)落实层级责任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岗位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办事人办理的事项,按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或答复;超出本人职责权限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超出本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呈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或互相推诿、推卸责任。
(二)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
对于涉及两个部门(或窗口)以上的事项,首先接办的部门(或窗口)应及时主动与相关的部门(或窗口)沟通、协调,确定主办部门(或窗口)与协办部门(或窗口)。就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办部门(或窗口)负责办理,协办部门(或窗口)配合,不得推诿拖延。当部门间(或窗口)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或所办事项超过职权范围的,由首先接办的部门(或窗口)及时呈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分管领导认为不属自己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呈主要领导解决,或请示上一级有关部门给予解决。
第五条 责任追究
若办事人首问遭冷遇或转办无结果的,办事人可以向综合管理服务处投诉,一经查实,将对相应的责任人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树立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良好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回答询问和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结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在对外承诺的服务时限内一次性办妥;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告知人应署名备案,存档备查;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第五条 因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而导致服务对象来回多次不能办妥事情,并受到投诉的工作人员,将追究责任相关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牢固树立学习是终身使命的观念,坚持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供工作技能。
第四条 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奉公守法,爱岗敬业,热情服务,乐于奉献,秉公办事,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谦虚谨慎。
第五条 尊敬领导、关心同事,以大局为重,自觉维护集体利益。
第六条 工作中服务领导,听从指挥,遇事要及时通知、及时办理,及时汇报,迅速落实,保证效率。
第七条工作时间要统一佩戴工作牌。
第八条 交谈、交流、打电话时语言表达要规范、简洁、清楚、谦虚、诚恳,杜绝脏话、粗话,并提倡讲普通话。
第九条 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岗位责任和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交易信息不泄露。
第十一条 按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及交易中心规定办事,不搞特殊。
第十二条 不以任何借口拖沓、拒绝办理应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树立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良好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受理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办事人员时应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微笑服务、文明用语、耐心细致、解答全面。
第三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岗。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得擅自离岗和缺岗,确有需要的,要按规定请假。
第四条 在工作时间内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坐姿端正、举止得体、统一佩戴工作牌和摆放工作名牌。
第五条 在受理业务时应认真、仔细、耐心,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人员。
第六条 外来办事人员索取办事指南、申请表格等资料时,工作人员应积极提供或者告知摆放位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指引或协助其咨询。
第七条 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批评等要虚心听取。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按操作规程使用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并妥善保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密码,防止泄露或者被窃取。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擅自登陆其他人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收取的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移交或存档。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携带档案文件及办公物品离开办公区时,要向交易中心领导说明情况并登记。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妥善安置和摆放本窗口的办公设备、档案文件、收取的申请材料以及个人物品等,不得影响办公区的畅通。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操作和使用受理大厅办公设备,工作结束时关闭电源。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科室领导。
第十四条 其他在受理大厅为办事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窗口区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吃零食、吸烟;
(二)会客、闲聊;
(三)上网玩电脑游戏、听音乐、看视频;
(四)使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
(五)其他影响工作或有损中心形象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信息保密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交易项目信息保密意识,除进场交易项目公开发布的各类信息外,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项目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保密纪律
不该说的不说
不该问的不问
不该看的不看
不该打听的不打听
第四条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交易项目的具体细节和进展情况。
第五条 不得在私人通讯或家属、子女及亲友面前谈论工作秘密和交易项目的具体细节和进展情况。
第六条 交易项目资料带离交易中心工作场所的,须报经交易中心领导批准。
第七条须妥善保管可能影响交易项目公正性的记录、台账、资料等,不得随意摆放或丢弃。
第八条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专家库的内容和交易项目的专家名单。
第九条 须妥善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账号和密码,不得随意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条交易中心监控房、机房、信息系统等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监控系统、计算机、服务器和信息系统中数据资料的管理和保密,确保所负责的软硬件系统中没有泄密隐患,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交易中心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不得将交易中心的各项统计分析结果随意透露给无关人员,若需对外报送有关统计数据,需报经交易中心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各科室要经常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及时处理问题,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样品摆放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投标样品的摆放规范、便捷、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时需提供样品的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三天与交易中心项目跟踪员联系,确认样品摆放时间和地点。
第三条 项目跟踪员按预约的时间,联系代理机构组织各投标人(供应商、展示单位)自行搬运本单位的样品到达指定摆放地点,并由代理机构负责保管样品。
第四条 代理机构安排各投标人(供应商、展示单位)在项目跟踪员指定的区域内摆放样品,不得在人行通道、电梯门前、消防设备点等区域摆放、悬挂各类样品、宣传品或其它标志物,不得使用双面及单面胶等粘贴材料在场地内粘贴物件。
第五条严禁在样品摆放场地内进行油漆、打钉、开洞。
第六条 样品拆箱后,包装箱、碎纸、泡沫、木屑等包装物须及时清出样品摆放地点。
第七条 样品摆放场地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
第八条样品评审完毕后,由代理机构按时间要求安排投标人将样品运离,不得占用场地。未及时运离的,后果自负。
第九条所有样品进出摆放场地,均由项目跟踪员报综合管理服务处,综合管理服务处提前联系样品摆放场地管理人员后,通知项目跟踪服务人员按第三条规定做好样品进出场地的安排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评标专家抽取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在交易中心依法进行。
第四条评标专家抽取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抽取时间的须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按照先到先抽取的原则依次抽取,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监督人员应到场监督。
第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情况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按规定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如无特殊原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绝。
第八条 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在通知专家时不得泄露具体的评标项目。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因故无法参与评标的,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在招标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重新抽取。
第九条评标专家抽取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抽取人员须对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签字确认,并遵守对专家抽取情况保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人员应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使用敬语、耐心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隔夜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隔夜评标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隔夜评标是交易活动中,进行的评标或资格审查等活动,且需间隔一个或多个晚上连续进行的。
第四条 隔夜评标应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隔夜评标区内进行,隔夜评标区域内包括封闭评标区和活动区,封闭评标区是指隔夜评标区域内集中进行评标活动和休息的封闭场所,活动区是指隔夜评标区域内根据需要进行就餐和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隔夜评标活动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交易中心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 隔夜评标活动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理流程
第七条 需隔夜评标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20天前向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隔夜评标项目的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前往隔夜评标区,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做好隔夜评标区的管理工作,同时保证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的安全。
隔夜评标项目的组织机构应有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和纪律组织评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的措施。
第九条在隔夜评标区内进行的评标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以下纪律规定:
(一)隔夜评标项目的组织机构和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对评标地点及评委等相关信息保密;
(二)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前,应按照规定在封闭评标区和活动区工作和生活,严禁擅自离开隔夜评标区;
一般情况下,离开封闭评标区前往活动区时,应服从组织机构的统一组织,特殊情况需离开封闭评标区的,应经纪检监察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
(三)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的通信工具由专人统一收取并保管,直至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在隔夜毫评标区内的通讯应遵守相关规定;
(四)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将评标活动的有关资料带离评审室;
(五)评标专家离开评审室后,项目负责人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将评标室封闭,再次进入评标室时,由项目负责人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启封。
第十条项目跟踪服务人员应按照《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的内容逐项核实并记录。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隔夜评标活动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及纪律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
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场地使用相关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在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相关交易活动时,应当按相关交易流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完善手续后,预定和使用交易活动场地。
第三条 交易活动场地由交易中心统一安排和管理,使用人应服从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场地的安排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场地的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本办法所称交易活动场地是指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所设立的受理服务区、开标厅、标评厅、询标室、竞价室、专家抽取室,以及相关的配套区域和设备、设施。
第四条 在使用人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流程,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交易中心项目跟踪服务人员根据使用人的申请和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场地预定情况,负责交易活动场地的安排。
第五条 由于使用人的原因,对交易中心已安排确定的交易场地需要变更时,应在原已确定的进场交易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前,与交易中心项目跟踪服务人员联系,以调整项目交易时间和重新确定项目交易场地。
使用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调整项目交易时间和交易场所,造成项目交易失败及其他后果,其责任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交易活动场地使用前半小时到场,做好各项服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场所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并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纪律、卫生、消防、安保、文明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人员应自觉爱护交易中心内的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如造成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九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域实行门禁制度,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监管人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需执证方可进入该区域。有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域后,应当遵守评标区域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进入评标区域的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评标区域内使用通讯工具必须遵守交易中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开标厅、评标厅等主要交易场所内设有监控设备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适时监控,各方人员在参加相关交易活动时,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交易活动场地内的设备如果发生故障,须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在场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调整,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在交易活动场地内不得擅自使用照相、录音、录像等设备,确需使用的,使用人应提前与跟踪服务人员联系,并在跟踪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人员在交易活动场地内,除电脑、打印机外,不得擅自接插电源开关,使用自行携带的用电设备。确需使用的,应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同意,并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开标厅、评标厅等交易场地使用完毕,使用人须将相关资料收集带走,交易中心不负责相关资料的保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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