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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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249796-2024-25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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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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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11-28 11:07:53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基础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全称: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负 责 人:周龙

执法类别: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搬迁安置管理监督、行政审批。

办公地址:福贡县上帕街48号

监督电话:3411422

邮    箱:673499

主要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01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02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03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04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05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

06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四条。

07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08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01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02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03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04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05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06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07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8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电力用户被窃电的,由窃电行为发生地的供电企业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并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窃电者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窃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以下的罚款。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于行政处分。

09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违反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爆破作业的,由市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并由市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二)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三)未按规定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四)未对电力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10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二条。

11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违反《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2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

13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

(三)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01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粮食经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02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二)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03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七条。

04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人民防空教育加强指导和检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三条。

05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06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三条。

(四)行政裁决事项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01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2020〕-098)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事项第10项移民安置纠纷调处,承办单位为省发展和改革委。

(五)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01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国动办)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07号)第七条。

02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国动办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九条。

03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国动办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

04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国动办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设计审核确认)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9号)第三十二条。

05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国动办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六条。

06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国动办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防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五条。

07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商务股)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变更初审

根据《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商规〔2022〕1号第三章经营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符合全省及所在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所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规划确认文件;(二)加油站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验收;(三)企业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四)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流程:(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云南省成品油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查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通过平台提交初审情况,同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复印件报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三)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审批程序审核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通过平台进行最终审批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审批确认情况通过平台报备省商务厅。

08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商务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根据《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商规〔2022〕1号第六章 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第三十七条 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通过平台进行年度经营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二)营业执照(正副本);(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或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报表);(五)零售网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的,需提供网点所属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六)零售网点的产权证明文件;(七)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上述材料均需上传原件扫描文档。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歇业(停业)、未参加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结束后,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检查不合格或无故未参加监督检查的企业,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吊销或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09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能源股)

光伏电站投资项目备案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的通知》(云发改办能源〔2013〕657号):不跨州、市的光伏电站项目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跨州、市的光伏电站项目,向省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0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工信股)

新建工业、尾矿库项目备案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云政发[2004]22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1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项目办)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下项目下放。市级规范性文件:《保山市工信委关于转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4﹞9号第二条规定:验收采取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年综合能耗在

12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项目办)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13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项目办)

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和协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职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14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商务股)

加工贸易审批初审

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管发第314号)第二章 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15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

移民人口核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附件: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云移局[2008]2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6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

移民人口动态管理

部门规章:《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五条、第六款;《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移民开发局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0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7

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

发放直补资金、管好用好项目扶持资金

部门规章:《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五条、第六款、第七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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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

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

部门规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十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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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

项目管理

部门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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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

做好移民搬迁规划、计划和实施工作、对移民安置工程进行验收或初验

部门规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款、《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云移局[2007]15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一、二、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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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

组织移民劳动力生产技能培训

部门规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四十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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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推荐本州科技成果鉴定(评价)

部委规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1994年第19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规范性文件:《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第七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制定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完善各类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本决定落实到各类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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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推荐科技成果登记

国家部门规范性文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级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和信息发布实施办法》(云科奖发〔2015〕2号)第四条:各州(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解放军驻滇有关机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州(市)和所在部门及单位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州级规范性文件:〈怒江州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怒府登27号,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1号公告。第三条:怒江州科学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州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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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协助技术合同登记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 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目标的通知》一是各州(市)科技局、昆明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楚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云南省技术市场,要高度重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强化责任并大力宣传贯彻《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相关激励政策措施,激发调动技术合同交易出让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抓好2024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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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推荐州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22〕4号第十二条:申请建设。建设单位编制创新中心申请书,明确创新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所在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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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推荐州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6号)第十一条:申请建站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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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推荐州级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5号,第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复核、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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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推荐州级众创空间认定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1〕1号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考核评价和宏观指导。州(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和认定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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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科技奖励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云科规〔2022〕12号第三十六条,各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提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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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科高发〔2014〕5号,第十二条 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会同州(市)财政局对项目及企业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联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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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实施办法》(云科规〔2019〕1号第八条申报程序。(二)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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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创新团队推荐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团队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党人才办〔2022〕12 号),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人选的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团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为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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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6号)第十一条:申请建站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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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9号 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其中,省科技厅职责为:(一)科普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综合评价。(二)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各州(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为:(一)科普基地申请、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二)协助省科技厅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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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推荐

规范性文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科高发〔2014〕5号)第十二条: 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会同州财政局对项目及企业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联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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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科高发〔2014〕5号,第十二条 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会同州(市)财政局对项目及企业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联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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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省科技厅组织核准备案的联盟参与规划、项目申报指南等的编制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对联盟成员单位在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进行扶持;对绩效显著的联盟,支持推荐国家试点联盟和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和安排:辖区内的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由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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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6号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评价、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其辖区内孵化器的建设指导和认定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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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众创空间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1〕1号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考核评价和宏观指导。州(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和认定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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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推荐

部门规章: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按照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辖区内的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由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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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九批云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云科法发〔2014〕3号)第三点:省科技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总工会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评审、确定试点企业名单、与试点企业签订试点工作任务书,对试点企业进行中期检查、考核评估。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和安排,辖区内的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由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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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5号,第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复核、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第七条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季度在网络系统中对上报的企业申报信息及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复核,有异议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退回。经复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提交云南省科技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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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补助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7号)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参考行业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议。第二十条 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项目入项目库建议。补助额度超过限额的项目,须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对审定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项目,纳入项目库,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拨付。省科技厅要求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所属地域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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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推荐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云科规〔2023〕8号 第十三条(一)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征集本地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需求,报省科技厅汇总。(二)省科技厅参考需求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单位按需求进行在线申报,由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次审核把关。第十五条 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中央驻滇)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的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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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和2009年3月5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通过)第三条:云药之乡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承办单位为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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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云南科学技术厅公告23号)第十一条:由省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审核申报材料,上报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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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推荐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第27号公告)第六条: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程序,经派出单位及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式六份报送管理办公室;第八条: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认定程序,经单位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式六份报送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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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组织怒江州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规范性文件:《怒江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二、责任主体及职责(二)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基本职责:1.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拟推荐工作;2.督促项目自筹资金按时到位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3.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向州科技局申请项目变更、撤销、结题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及时清理逾期未验收项目,督促项目按时验收;4.开展项目组织、过程管理、州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并向州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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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推荐州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选拔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实施办法》(云科规〔2019〕1号,第五条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管理与服务,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相关单位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统筹做好选拔培养、出站评价、绩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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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推荐州创新团队培养选拔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团队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党人才办〔2022〕12 号),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人选的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团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为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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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科技)

专利权纠纷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通过,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8号)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69号)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二十六条: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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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工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备案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项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权限。

附件.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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