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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0  来源:福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
566244215-2025-264363
发文机构
福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福 人社处决字〔2025〕第01号
发文日期
2025-06-10 18:52:30

福贡县哥斯拉歌舞娱乐厅:

法定代表人:李杨霖

单位地址:怒江州福贡县上帕镇上帕居委会上帕街38号粮油农贸市场内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8日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娜某某(女,2013年3月27日生)务工。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工资转账记录、居民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非税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史秀云  监察证号:24-Z16060

劳动保障监察员:恒里普  监察证号:24-Z16283

 

福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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