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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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346763240-2026-281233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6-06-22 17:54:48
2026年3月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6530000725731757ZX的萝卜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萝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6-03-03,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福贡加桂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查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系统,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因经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属于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交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及材料;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立即进行召回,提供了进货单、收据、供货方身份证、电子进货台账复印件,积极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于流通环节,被抽检批次萝卜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项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是由于市场销售、流通环节存在违法行为所导致的问题。且至案发时止未接到关于消费者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发生不良反应等相关投诉。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其错误行为,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形,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福市监处罚〔2026〕18号”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大写:柒拾伍元);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上缴国库。
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2075元(贰仟零柒拾伍元)(上缴国库)。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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