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0 来源:
- 索引号
- 346763240-2021-156819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福市监当罚〔2021〕01号
- 发文日期
- 2021-02-23 16:36:32
- 废止时间
- 2023-02-21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市监当罚〔2021〕01号
当事人:福贡县红福驴牛羊肉火锅城(天源铜瓢驴牛羊肉火锅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3323MA6KFC****
住所(住址): 福贡县上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杨琼美 执法证号:YNJ00253
执法人员: 张政英 执法证号:YNJ00248
你饭店未对经营的菜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þ警告;
þ罚款:5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þ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福贡县支行营业室,收款单位:福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15110104000****,地址:福贡县上帕镇娃底街。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福贡县人民政府或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福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福贡县上帕镇新大桥头福贡县红福驴牛羊肉火锅城(天源铜瓢驴牛羊肉火锅城)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关** 2021年2 月22日
执法人员(签名): 杨琼美 2021年 2 月 22 日
张政英 2021 年2 月22 日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