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福贡县某公司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渣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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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2821-2024-250557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水利局
- 公开目录
- 水利信息
- 主题分类
- 水利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26 10:04:03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日,福贡县水利局在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路项目施工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行为,经测量确认,共计倾倒弃渣49012.88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福贡县水利局对该施工单位“未批先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案件处理结果
福贡县水利局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监管部门调查了有关案情,共固定相关证据有《福贡县水利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福贡县水利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取证照片20张。3月23日,福贡县水利局下发立案通知书,并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6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零壹佰贰拾捌元捌角整(¥490128.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清理弃渣。福贡县水利局于当天向该公司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处理结果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并足额缴纳了罚款,清理了弃渣、对扰动区域进行了植被恢复,履行了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是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的重要手段。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具有科学性和严肃的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实施。对于一些存侥幸心理“拒不整改、逾期不改”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权威性。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渣土清运)

(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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