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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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2741-2023-22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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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石月亮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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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9-04 14:58:42

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处置石月亮乡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乡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此次《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省、州、县各级政府颁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

1.3适用范围

      根据《福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辖内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

     故本预案适用于石月亮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石月亮乡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我乡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 坚持环境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原则

加强预警管理,确保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传递至危险区域,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明确防范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避免引起更大人员伤亡,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统筹过程中,以“环境优先”为出发点实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抢险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人员防护措施,保证安全施救。

  1. 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原则

加强日常监测、监控并实施有效管理,及时控制、消除各类隐患,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协同演练,将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到常备不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实现全员预警、全员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整体联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采取迅速有效的先期处置,尽量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分级响应。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岗位人员职责,做到职责清晰,密切配合,协同应对。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 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5 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臵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即事故发生后在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说明

本预案是福贡县石月亮乡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应急预案,是《石月亮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指导石月亮乡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1. 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福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怒江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石月亮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石月亮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区域内企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在应急管理及应急活动中与同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同作用、互为补充。

        火灾、爆炸等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防火、救火、恢复生产等内容体现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但是不可避免的火灾事故时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问题,主要表现在燃烧烟气、燃烧残余固废、消防水向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应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辖内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其他同级应急预案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独立性,各司其职。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启动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体系图如下:

图1-1 应急预案体系图

1.7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县级以上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⑥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石月亮乡成立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党委书记任总指挥。由应急指挥部进行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应急管理办公室、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环保组、善后处理组。

石月亮乡环境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见图2-1。

图2-1 石月亮乡环境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2.1指挥机构组成

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乡党委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副乡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武装部长等乡镇领导担任。

2.2应急救援队伍

石月亮乡成立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下设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环保组、善后处理组4个职能小组。

2.3应急指挥部及职能小组职责

2.3.1总指挥职责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乡党委书记担任,其职责为:

  1. 贯彻国家、地方、行业等上级有关安全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2. 组织实施单位应急预案,掌握单位事故灾害及险情情况,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下令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状态的启动和解除,指挥调动应急组,必要时向上级 (相关单位) 应急救援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 确保应急资源配备投入到位,组织项目总体应急演练,指挥项目总的应急行动。

2.3.2副总指挥职责

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副乡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武装部长等乡镇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指挥工作 ,总指挥不在位时,代行其职责;
  2.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监督落实项目应急行动程序,督促检查主管部门搞好培训、演习;
  3. 进入应急状态时,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并根据险情发展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4. 组织指挥善后现场恢复;

2.3.3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应急管理办公室由石月亮乡副乡长(一位)担任主任,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主要为:

  1. 执行乡镇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综合协调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证与乡、县、州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村委会、各企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讯畅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报告现场情况,并将上级的指示、准确传达到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2. 分析判断污染事件、事件或受污染的影响区域、污染危害程度,确定相应报警级别、应急处置级别;
  3. 组织、指挥、协调各应急反应组进行应急处置行动;
  4. 配合总指挥成立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或现场预案);
  5. 报告总指挥,与福贡县政府应急反应组织或机构进行联系,通报事件、污染事件或污染影响范围的情况。
  6. 决定污染事件处置人员、员工及其他人员从事件区域撤离,配合总指挥请求地方政府组织周边群众从事件受影响区域撤离。
  7. 负责审定、批准环境事件的应急方案并组织现场实施;
  8. 负责组织预案的审批与更新和组织外部评审;
  9. 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调动,协助事件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环境进行修复、事件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10.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件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
  11. 乡镇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等。

2.3.4抢险救援组职责

由武装部长担任组长,武装部、应急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卫生院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 接到通知后,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携带应急装备,迅速赶赴现场,根据应急指挥小组的指令,阻断污染源,有效控制事件,以防扩大;
  2. 负责对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进行转移、抢救、紧急处理、治疗及安置;事故应急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3. 在事件发生后,迅速派出人员进行抢险救灾,负责在专业消防队伍来到之前,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火灾预防和扑救,尽可能减少损失;
  4. 在专业消防队伍来到之后,按专业消防队伍的指挥员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消防砂、应急泵、应急水管等物资,做好消防废水的堵截和导流,防止消防废水进入外环境;
  5.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清理,消除事故后果;
  6. 外部救援力量到达后,协助外部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2.3.5环保组职责

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委派人员担任组长,石月亮乡副乡长(一位)担任副组长,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委派工作组、综治办、自然资源所、乡党政办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 收集事故资料,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2. 对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相关技术人员,针对事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和应对措施;
  3. 负责对接福贡县和相邻行政区域(上游石月亮乡,下游上帕镇)职能部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下多部门的应急联动。
  4. 配合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及其他专业监测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监测;
  5. 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应急处置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

2.3.6警戒疏散组职责

由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担任组长,退役军人服务站、石月亮边境派出所和各村委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划定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的秩序,阻止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于扰抢救工作。
  2. 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指引外部应急救援力量进入现场;
  3. 协助发出警报,现场疏散人员清点,传达紧急信息;
  4. 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2.3.7善后处理组职责

由副乡长(一位)担任组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为民服务中心、司法所、国土村镇规划和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乡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财政所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 做好安置受灾人员生活;
  2. 负责组织罹难人员的丧葬善后工作;
  3. 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解释、安抚工作,稳定家属情绪;与有关保险机构联系,做好相关理赔工作,负责落实救济金抚恤金以及事故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

3.2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

  1. 日常检查。建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上报,确保生产安全。
  2. 风险排查。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风险企业采取整治措施。
  3. 事件评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 信息收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预警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完善环境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

3.3 应急准备

  1. 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组并进行演练。
  2.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4.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4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Ⅳ级,用蓝色表示。
  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Ⅲ级,用黄色表示。
  3.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Ⅱ级,用橙色表示。
  4.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3.4.2 预警信息发布

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及福贡县人民政府汇报,由福贡县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信息发布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或授权,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区。

应急管理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3.5 预警处置

3.5.1 预警行动

蓝色、黄色预警

当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环境监管。
  4.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请求由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环境监测站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5.2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3.6 信息报告

(1)报告主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政府。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乡人民政府向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由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分钟内向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县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含电子版)报告并进行确认,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在10分钟内向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县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含电子版)报告并进行确认,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经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核实后,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由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力争在10分钟内向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县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含电子版)报告并进行确认,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经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核实后,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由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与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初报内容可根据怒江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怒江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怒江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的通知》(怒应急委〔2019〕2号)要求,结合实际掌握的信息进行报送。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终报主要内容: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4)事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本级应急部门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县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石月亮乡区域范围内发生一般(Ⅳ级)响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立即向福贡县人民政府及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发出Ⅲ级预警。若福贡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介入,则石月亮乡应急物资及人员完全服从福贡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配,根据福贡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完成对应应急工作。

石月亮乡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Ⅲ级)响应级别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福贡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石月亮乡应急物资及人员完全服从福贡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配,根据福贡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完成对应应急工作。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石月亮乡人民政府及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4.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石月亮乡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并向福贡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出Ⅲ级预警,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而事件本身却超出石月亮乡应急处置能力时,由石月亮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启动《福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福贡县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启动《福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应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石月亮乡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3.3 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福贡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石月亮乡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3.4 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要求,配合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主体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石月亮乡人民政府组织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队伍,调集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污染范围内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请求福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委派专业人员携带应急监测物资赶赴现场进行监测,石月亮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其要求,从旁协助。

综合考虑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谣言制造和传播、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应急终止

当事件威胁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必要时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事故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响;对事故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捐赠活动。

5.4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准备

6.1.1 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

6.1.2 健全联动机制

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提供资金保障。石月亮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6.4 队伍保障

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6.5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6 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应急工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加强社会层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

进一步加强对污染事故处置队伍的培训、演练,定期组织污染事故处置训练和演习,乡环境应急办公室要从实际出发,综合污染类型每年培训一次,培训方式以理论和实战相结合,年初制定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培训内容包括:

(1)石月亮乡内主要污染物特性及所涉及的污染事故知识;

(2)各业各岗应急污染事故处置知识;

(3)本预案中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措施等有关内容;

(4)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具的使用方法等。

7.2 演练

针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及石月亮乡内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每年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处置演习,确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能正确指挥,各应急工作组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缓解、处置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2.1 演练内容

(1)污染事故演练(不同生产企业、场所及设施等地交换演练);

(2)报警及通信演练;

(3)事故发生地人员疏散和场内交通管制演练;

(4)情况通报演练;

(5)各类应急设施的使用技能演练;

(6)模拟各类事故的快速反应演练等。

7.2.2 演练方式

(1)综合演练:模拟石月亮乡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2)单项演练:由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各自开展应急救援任务中单项作业的演练,或单个专项逐一进行演练。

(3)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进行。依据应急预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进行交互式讨论和推演应急救援任务、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

(4)实战演练:模拟石月亮乡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模仿接近真实的环境突发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7.3 记录与考核

7.3.1 排查

排查应急物资库,对老化、不能使用的应急物资进行淘汰并补给,并根据福贡县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及风险物质,增补所需的应急物资。

7.3.2 记录方式

在每次组织培训和演练时应对培训和演练的内容进行记录;在培训和演练结束后进行讲评和总结,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预案进行修正、补充、完善,使预案进一步科学化,同时,通过演练,发现污染事故处置器具、处置设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7.3.3 更新、存档内容

(1)将每次培训演练的资料、素材、影像、图片等进行存档;

(2)各职能部门应急工作联系人员发生调配、变动时,及时更新联系一览表;

(3)若有老化、淘汰的物资,新补给部分应急物资,则需更新应急物资清单。

7.4 奖励及责任追究

7.4.1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奖励机制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开展过程中,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

7.4.2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石月亮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2 预案管理

石月亮乡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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