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幸福小院”模式促进农村老年人和儿童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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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2733-2026-281665
发文机构
福贡县鹿马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6-07-03 15:23:54
成文时间
2026-07-02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关于推广“幸福小院”模式促进农村老年人和儿童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意义

当前云南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约567万,占全省老年人数的68%。云南老龄化处于“加速深化期”,“城乡倒置”情况严峻。特别是大量收入略高于低保线的“夹心层”老年人,面临日常生活无人问、突发疾病无人知的困境。推广“幸福小院”模式,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搞大拆大建,紧盯农村老年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急难愁盼,以村老年协会为服务主体,开展邻里互助、老老互助、志愿帮扶等服务,确保困难群体“平时有人问、难时有人帮”,有效填补服务空白,走出一条符合云南农村实际的低成本、可持续、有温度的互助服务新路子。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定位。“幸福小院”是依托行政村规划建设的农村基层互助养老与儿童关爱公益服务设施,通过政府引导与村民自治相结合,主要以村内互助方式运转,面向本村老年人、儿童提供探视探访、生活照料、健康管理、文化休闲、精神慰藉、助餐助洁等关爱服务。通过2年时间,基本实现全省行政村“幸福小院”全覆盖。

(二)建设运营。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幸福小院”,布局建设在人口集中的区域。通过统筹整合村内现有存量设施,结合服务实际设置洗衣、洗澡、理发、就餐、休闲等功能,因地制宜改造建设。“幸福小院”由村民委员会统筹管理,村老年协会负责日常运营。县级民政部门联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于2027年底前实现全省行政村全覆盖成立村老年协会。

(三)服务内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群体档案,为关爱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村老年协会组织建立村级互助服务队伍,与困难群体结成“互助对子”,开展各类互助服务。村老年协会、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幸福小院”常态化开展老年人关爱服务、儿童关爱服务、公共卫生服务。

(四)保障措施。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领导责任,把“幸福小院”建设运营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一体推进。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农村幸福小院建设运营导则,明确建设要求并组织验收。省级财政按照每个10万元的标准,对验收达标的“幸福小院”给予一次性改造建设补助。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各类资金,引导村集体资金投入,保障“幸福小院”改造建设和日常运营所需经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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