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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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2573-2021-16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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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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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7-05 17:21:32

福贡县林业和草原局是福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福贡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内设机构有8个行政股室和10个事业股室。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省级公益林划定,组织、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

(三)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省、州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按照云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标准井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实施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九)指导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福贡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福贡县林业和草原局设8个内设机构。机关编制8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党群、信访、老干、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议案提案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相关政策法规、“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股(福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防治、规划等工作。承担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良种选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生产经营、质量监测等工作。承担福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

(四)草原与湿地管理股。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制定饲草饲料、人工草地发展规划,推广人工种草、农作物秸秆加工技术,对草场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负责退耕(牧)还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承担湿地作资源动态监湘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股(福贡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办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承担福贡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审核报批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承担辖区内“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审核报批。

(七)规划财务股。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省级、州级、县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下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县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八)防火股。监控森林草原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负责指导、监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承办福贡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三、福贡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福贡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为福贡县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股所级。设10个内设机构:营林工作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股、森林分类经营股、林木种苗管理股、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股(福贡县林权流转服务中心)、草原监理检测股、“三江并流” 福贡管理站、林草防火监利股、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天保办)、退耕还林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 简称退耕办)。福贡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8名。
(一)主要职责
1.制定营林生产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营林生产工作进度,填报统计报表,建立营林数据库,分析营林生产动态;学习国内外营林生产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并加以推广应用;组织指导并负责完成全县造林项目的立项及总体规划设计;组织指导群众恢复植被,绿化国土,营造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发展农村林业生态经济;负责造林项目可行性调查及论证;负责发动和组织每年的义务植树工作。
2.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森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负责福贡县森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制定森林植物病虫害防治计划和措施,做好福贡县四至交界区的森林植物病虫害防治联防工作,对各乡镇防治情况定期检查;建立森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和设施设备;负责先进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工作;负责分析掌握森林病虫害动态,采取有效的相应措施;负责培训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骨干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对县内生产的木材、林产品、种苗、花卉进行植物检疫。
3.宣传、贯彻执行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组织、指导全县公益林区划界定、核查认定和调整工作,负责公益林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定工作;组织落实和实施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具体承担全县实施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建设内容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公益林县级实施方案、公益林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负责上下级工作的衔接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对补偿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工作,指导各乡(镇)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加强对全县重点公益林管护队伍的指导,做好队伍的法律知识及业务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公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建立资源档案,指导全县公益林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益林监测网络建设,定期组织公益林监测,加强对公益林资源管理。
4.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有关林木种子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怒江州种苗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负责本行政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辖区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申报;受委托行使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积极宣传推广使用良种,加速我县林木良种化进程;负责全县种苗基地工程建设督促管理;负责全县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管理;负责全县种苗基地工程建设行业管理;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林木种苗生产、质量检验知识技能培训;负责实施林木种苗发展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5.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拟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产品质量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承办木材节约代用、节能减排和行业管理工作;组织产业项目并实行行业综合指导和调整;组织林业产业培训、招商引资、市场信息,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普及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以及林农培训、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林业花卉的管理工作;拟订林业职工人才和技能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检查、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其《实施办法》等草原法律、法规的具体工作,对草场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草山防火监测,及时确定和调整草原的载畜量,监督检查超载过牧、过度利用草原造成草原退化的,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和各项政策的实施;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核发;负责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展示、宣传和管理工作。注: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具体由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会同住建局、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联合发布实施。)
8.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火情的预测、预报,火险预测分析,林草火灾的跟踪监测及调度值班;负责卫星林草火监测,卫星热点数据接收与图像处理,卫星热点核实反馈处理,卫星热点与火情信息建档管理;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统计汇总和损失评估;负责扑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负责编制全县天然林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护林员(包括选聘、解聘工作)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调度、指导、管理工作,负责监测全县天保工程实施过程。
10.组织编制全县年度退耕还林还草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退耕还林还草的调度、指导、管理工作,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项目的县级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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