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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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2557-2026-280901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6-06-11 15:13:54
《福贡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健全福贡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7号)和《怒江州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内容简介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收益计缴、收益申报、收益收缴、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重点内容
(一)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出资设立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及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县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产权转让收入,即出售或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县属国有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
(三)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县属国有企业负责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5.《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7号)
6.《怒江州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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