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贡县“10.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情况的报告
浏览:0 来源:福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索引号
- 015282506-2026-281520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6-06-30 15:21: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10.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就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调查质量、责任认定、程序合规性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与行政调查组织情况
(一)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3年10月11日14时7分
事故地点:纳斯——东兴(喀东线)6902公里850米
事故类型:交通事故
伤亡情况:造成2人受伤
事故等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行政调查组织情况
事故发生后,福贡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民检察院、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怒江支队福贡大队、怒江州道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福贡大队、鹿马登乡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谈话、调阅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于2025年11月13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程序启动及时、组织架构完整、参与部门齐全。
二、行政调查工作合规性评估
(一)调查程序合法合规
1.依法依规组建调查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邀请单位符合条例规定。
2.调查时限、取证方式、询问笔录、资料调取等环节符合法定要求。
3.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建议、防范措施等要素完整。
(二)事实认定清楚准确
1.查明事故直接原因:驾驶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
2.查明事故间接原因: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弯道路段风险预估不足。
3.核实驾驶人、对向来车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证等关键事实。
(三)证据链条完整充分
调查组收集了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人员笔录、赔偿协议、保险合同、检验鉴定、行车记录仪等证据,能够完整支撑事故原因与责任认定,证据合法、有效、关联。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评估
(一)原因认定客观全面
1.直接原因:驾驶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
2.间接原因:未按要求参加驾驶员教育;弯道路段风险预估不足,未减速慢行。
(二)事故性质认定准确
经评估,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定性准确,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与责任认定标准。
四、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评估
(一)责任划分清晰合理
驾驶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损失。驾驶人陈某不承担责任。乘车人陈某某不承担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行政调查工作成效与存在问题
(一)主要成效
1.快速处置,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2.出警迅速,避免造成交通拥堵。
3.管控得当,未发生相关舆情。
(二)存在问题
1.宣传教育不到位,对驾驶人安全提醒不足。
2.路段隐患治理不到位。
六、评估结论
1.本次“10.1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调查工作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适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调查报告可作为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的依据。
七、工作建议
1.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2.严格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