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贡县委组织部关于福贡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4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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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2418-2025-269569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福组发〔2025〕2号
- 发文日期
- 2025-06-18 15:40:57
邓前生等代表:
你们在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为达到10年年限的村干部缴纳养老保险的建议》,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州级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怒办发〔2017〕37号)文件,建立了村干部养老保障制度。村干部在职在岗期间,鼓励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缴费率为20%,其中:州级财政承担15%、县财政承担35%,个人承担50%。但因州县财力有限,相关部分无法保障,且村干部队伍不稳定,造成该项制度落实还有差距。
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档每年年缴费金额作如下测算,如,以2024年福贡县企业养老灵活就业缴费标准为25个缴费档次,按60%的最低档次缴费,每年年缴费金额为10334.4元。按照文件(怒办发〔2017〕37号)要求,在前置条件村干部在职在岗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村干部个人需承担50%即5167.2元/年;若村干部离职需自行承担100%,即需缴纳10334.4元,且按照现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需要累计满20年,才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相关政策宣传,让村干部进一步了解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同时,积极向州县财政汇报,如有意向购买企业养老保险的,向上争取,积极兑现县级、州级承担部分。
中共福贡县委组织部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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