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福贡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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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2418-2025-267192
发文机构
福贡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福政发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文      号
福政发〔2025〕43号
发文日期
2025-06-22 15:28:12
成文时间
2025-06-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福贡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贡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福贡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居民提供安置骨灰和祭扫服务的农村集体服务场所。

(一)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美化环境的原则,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可以从集体土地中按照农村公益性用地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公益性公墓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参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文件,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榷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给予协调和指导。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要符合《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65号)文件要求,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村级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乡级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县民政局审批后,送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州民政局备案。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县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申请报告;村(居)代表或乡(镇)会议决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等部门的审查(审批)意见;经费筹集方案、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兴建的安葬(放)设施,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安葬(放)设施,要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范围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明确骨灰安葬(放)范围,不得超范围安放或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范围为下列人员: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安葬范围为本乡(镇)的村民或居民、失地农民。配偶一方为农村户籍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人员(含离退休)死亡后,可安葬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未经核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转运土葬;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买卖墓地;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保留的外,严禁翻修旧坟墓;提倡寄存、撒散、花葬、树葬、壁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方式处理骨灰。

(一)墓碑墓穴管理。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高不得超过80厘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高不得超过1米,不得进行地面硬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管理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每月5至10元,一次性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取年限长的应体现价格优惠。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标志标牌设置。各公益性公墓标志标牌设置要与公墓环境相协调、相统一。要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立公墓简介,公墓管理规定,规划平面图,公开投诉电话。在公墓内分区、分排、分号设立标牌,让祭祀群众一目了然。标志标牌设置材料依据传统殡葬习俗,尽量避开不锈钢等铁质材料,采用木制或仿木制等材料。

(三)墓地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方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不得提前挑选、预售,严格按顺序号安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按照顺序号安葬等。对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党中央、省殡葬改革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依托“红白理事会”作为管理方,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杜绝违规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招商引资、建设和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以保证公益性公墓的公益性质。严禁民政干部、殡葬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入股公墓的建设和营销活动。要加强财务监管,确保公益性公墓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对未按政府定价销售墓位、超标准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哄抬墓位价格和实施价格欺诈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处理,涉嫌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福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福贡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推行本乡(镇)殡葬改革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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