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贡县老姆登、知子罗片区民房及构筑物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政办规〔2023〕2号)
各乡(镇) 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福贡县老姆登、知子罗片区民房及构筑物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贡县老姆登、知子罗片区民房及构筑物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福贡县景区内农村住宅建设行为的管理,落实建房用地标准,规范建房建筑规模及风貌,维护城乡规划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贡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福贡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片区,是指位于怒江州福贡县匹河怒族乡行政区域内,列入4A级景区范围的老姆登村、知子罗村、沙瓦村三个片区。
第三条 在景区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景区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原则
景区内民居及构筑物必须符合规划,并按相关程序严格报批。
(一)整体协调原则。景区民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原则,鼓励消除民居旱厕、美化庭院;民居建设不得占用公共用地,鼓励美化村内道路,保证道路通畅、消防通行。
(二)建设退线原则。民居建设需严格按照6米建筑退让距进行退让,并排建设的需退让房前屋后建筑6米。沿路建设的需严格退让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涉及河流的需严格退让主要支流不少于25米,一般支流、冲沟不少于10米。
第六条 建筑标准及风貌管控要求
景区民居建设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贡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体现当地民族文化和传统民居特色,须采用坡屋顶,建筑样式和色彩要因地制宜且符合所在村发展定位要求,鼓励选用环保防火材料。
(一)民居建设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2米,屋面为斜坡面,屋面坡度不应大于45度。
新建民居的地面标高应与四邻相协调,低洼区域提高地面标高须保证邻里雨污水的正常排放。
(二)民居建设宜采用院落布置。人口在1至3人的,宅基地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厨卫入户的主房占地面积可到90平方米;人口在4人以上的宅基地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厨卫入户的主房占地面积可到100平方米。
(三)材质选用传统石片、竹材、木材及仿木材料,民居建筑外立面以泥黄色为主、辅色调为黑色,建筑外设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景区风貌、氛围相协调,严格控制色彩以及样式。
(四)屋顶彩钢棚加建现象改造。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贡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屋顶彩钢棚、彩钢顶板房予以拆除,对原有建筑屋顶进行加固,并做防水处理,亦可改为坡度小于15度的合成树脂瓦或水泥瓦屋顶。
(五)露台彩钢棚搭建现象改造。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贡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台彩钢棚、彩钢顶板房予以拆除。为满足农村居民现代生活生产需求,在报建通过的情况下,进行改建。露台可运用塑钢型材料、有机玻璃、仿木材料或合成树脂等改建为与整体风貌相协调的阳光房或晒台。
(六)建筑一层和院落彩钢棚搭建改造。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贡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一层和院落彩钢棚、彩钢顶板房予以拆除。应对影响建农房风貌的建筑一层或院落彩钢棚进行拆除或者改建。改建成安全性较高的穿斗结构凉棚,或在报建通过的情况下利用合理的建筑材料进行改建,整体风貌需和原建筑保持一致。
(七)知子罗村中老城区域严格按照规划管控,管控区内除公共建筑外一律不得新建。
(八)禁止在景区内安装视觉突兀的太阳能、遮光棚、遮雨棚等影响老姆登景区风貌的设施。管线必须入地,禁止私自拉设管线并外露,禁止个人、单位私自悬挂、搭建广告牌,违者一律依法依规由匹河怒族乡人民政府进行拆除,悬挂、搭建广告牌需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备,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九)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民居建设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十)鼓励厨卫入户,同步配套三格化粪池等设施,接入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第七条 办理程序
景区民居建设用地审批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的;
(三)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七)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八)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景区民居建设用地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得非法占用耕地建房;
(三)使用和占用林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林地征占手续;
(四)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区;
(五)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
(六)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重要饮用水源地、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八)不得在怒江美丽公路福贡段临江一侧,怒江美丽公路福贡段靠山一侧20米范围内选址建设;
(九)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不得审批新的用地,应引导向聚集村庄建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用地。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景区民居建设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第十一条 乡村规划许可
景区民居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景区内申请民居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1)中“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申请理由”等部分,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后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景区民居建设申请人应向村民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个人自建房用地四至界线图、建筑施工图(总平面图、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以及简要的设计说明;
6.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关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依法公证。
(二)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负责核实民居建设地块初步选址的四至范围、申请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组织征求周边邻居意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审议申请户情况,经审核通过后填入申请表中,收集小组内申请材料并上报村级组织。
(三)村级组织审核。村级组织负责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通过后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建设地块四邻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屋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高度和面积、住宅图集或设计方案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同时做好每户档案保存和台账建立,最后上报匹河怒族乡。
(四)匹河怒族乡审批。匹河怒族乡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获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后,实行“一站式”农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自然资源所、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农户需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界线,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并填入申请表。匹河怒族乡收到民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实行“一站式”建房联审联办审查。
匹河怒族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匹河怒族乡负责对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建筑面积、建筑层高、高度、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督促、指导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匹河怒族乡负责审查村民是否选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对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进行审查。
以上审查通过后,由匹河怒族乡上报县旅游规划专项委员会审议。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下,匹河怒族乡收到村级组织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匹河怒族乡按批次用地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对组件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匹河怒族乡接到批复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后,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之内实施建设,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景区民居建设,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匹河怒族乡提出开工放线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匹河怒族乡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村级组织、建房户和承建方到现场定位放线,确定建房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详见附件3),并发放《乡(镇)农房建设准建证》(详见附件4)张贴于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 匹河怒族乡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电用火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农村住宅项目竣工一个月内,景区民居建设方应提请匹河怒族乡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匹河怒族乡应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匹河怒族乡人民政府、村委会进行联合验收,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界线、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进行建设,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5),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有条件的匹河怒族乡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受理村民不动产登记申请。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十八条 组织保障
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乡政府为成员的景区民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推动民居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所在匹河怒族乡会同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及通过审核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由所在匹河怒族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严禁对未批先建行为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方式代替审批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三)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书的,各乡(镇)不得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批准村民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民宅基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实施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若中央、省、州等上级部门有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文件的规定,本办法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3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
4.乡(镇)农房建设准建证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