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贡县老姆登、知子罗片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政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福贡县老姆登、知子罗片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贡县老姆登、知子罗片区旅游民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老姆登、知子罗片区旅游民宿管理,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健康高质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怒江州支持和鼓励乡村民宿发展若干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以下简称“民宿”),是指居民利用自己拥有合法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民宿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4A级景区范围的老姆登村、知子罗村、沙瓦村三个片区内经营用客房不超过3层,客房数量不能超过14间,建筑面积不超过800㎡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四条 民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县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占用土地要求
民宿占用土地产权清晰,合法合规,具有宅基地证、集体土地证或国有土地证。
(二)建设设施要求
1.建筑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村庄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
2.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不得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3.建筑应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三)消防安全要求
民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经营管理要求
1.客房及卫生间应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和清洁用品;
2.维护场所环境清洁,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7.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8.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技防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 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爱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五条 新建民宿申办参照以下流程。
1.申请:民宿经营者凭有效土地使用证明向所在村委、匹河怒族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福贡县旅游民宿开办申请表》。
2.初审:匹河怒族乡人民政府对民宿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福贡县旅游民宿开办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3.审验: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成立由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卫健、生态环境、匹河怒族乡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民宿联合核验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联合踏勘、审验,并在现场将审验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证照办理:通过审验后,民宿经营者向市场监管、卫健、公安等部门提交材料,相关单位应当高效、优质地为旅游民宿业主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证照,同时兼营餐饮经营的,还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公开当地旅游咨询、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
第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告知并要求游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游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 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对民宿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民宿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并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申报民宿等级评定。由民宿评定机构对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民宿进行等级评定,对获得相应等级的民宿实行行业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为游客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车辆安全,维护进出秩序。
第五章 服务监管
第十四条 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消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规范经营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能力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消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经营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予以撤销。匹河怒族乡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民宿无照无证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发现民宿有违法经营行为或者与其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县文化和旅游局举报、投诉。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受理部门和当事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村委工作人员在民宿管理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景区民宿评定小组,每年定期对景区民宿进行评定,对不达标的民宿限期60天整改,对限期未整改完毕的民宿进行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完毕验收合格方可恢复正常经营。
第二十二条新开办民宿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前景区现有的民宿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本办法发布实施后180天,期满后由县文旅局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民宿立即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完毕验收合格方可恢复正常经营。
第六章 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新获评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补,按照 5:3:2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对新获评的怒江金宿、银宿、铜宿等级民宿,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奖补,按照5:3:2 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分获州、国家两个等级的,补齐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民宿设有庭院和公区,庭院干净卫生、格局雅致、特色突出,宜绿则绿、宜花则花、宜果则果,绿化美化程度高、乡土农趣浓郁,公共区域功能齐备、特色鲜明、休憩价值较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庭院面积为30—50(含)平方米奖补2万元、50—100(含)平方米奖补4万元、100平方米以上奖补6万元,按照 5:3:2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入驻1个以上国内知名在线酒店(OTA)平台(如携程、去哪儿、飞猪等)的民宿,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现有存量房、民宿,房间数在4—13间的,对卫生间进行干湿分离改造,改造后卫具洁具功能正常且卫生达标的,每间给予1万元改造补助,每个民宿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
第二十六条若中央、省、州等上级部门有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文件的规定,本办法将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2023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福贡县旅游民宿开办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