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贡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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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82418-2011-45272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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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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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11-10-25 09:02:55
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福贡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贡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福贡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广大城乡居民实现基本养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187号)和《怒江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1.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2.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3.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4.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5.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同步实施,统一管理。
(二)目标任务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在坚持基本制度框架下,因地制宜,稳步推进。2011年底新农保参保率达80%,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60%。
二、基本情况和启动时间
(一)基本情况
福贡地处滇西北横断山脉中段,国土面积2756.44平方公里,辖6乡1镇,57个村委会,1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10.177万人。农业人口9.04万人,符合参保条件的有4.05万人,其中16-59周岁3.2万人,60周岁以上0.85万人。城镇居民1.137万人,符合参保条件的有0.3万人,其中16-59周岁0.2万人,60周岁以上0.1万人。
(二)启动实施时间
福贡县新农保试点和城镇居民试点同时启动,启动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1日。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以上两类群体,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新农保基金还包含有条件的村集体给予参保人的缴费补助)
1.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新农保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1)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政府补贴:中央、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国务院试点县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试点县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州级财政增加每人每月5元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3)对农村、城镇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各级财政缴费补贴以及到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州级财政增加的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
(4)在省财政给予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的缴费参保人,分别可享受地方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选择任意缴费档次的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的每人每年增加10元缴费补贴、21年至25年的每人每年增加20元缴费补贴、26年以上的每人每年增加30元缴费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5)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6)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所需丧葬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各级财政缴费补贴。
3.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给予新农保参保人缴费补助,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省、州(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3.集体补助及其利息(新农保)。
4.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提供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五)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六)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州财政支付的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每人每月共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八)政策衔接
1.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1)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2.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1)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3.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待遇调整
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怒江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管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
1.经办管理服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增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人员编制6人,负责经办全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老农保等具体工作;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现有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确定1个专职协办员负责协助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宣传、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2.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福贡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每年按每参保1人县级财政补助2元的标准安排福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工作经费及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且县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不低于10万元,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2011年福贡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时,由州政府安排启动资金10万元,县政府安排启动资金10万元。启动资金包括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宣传工作经费等。
3.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与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并为基层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四、试点步骤
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成立县、乡(镇)、村三级实施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阶段:对各乡镇负责人、乡镇劳动保障所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开展启动前登记、初审等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11年8月31日前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9月10日前完成7-9月三个月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福贡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胡荣才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和桂莲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林忠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和镇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和晓东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云松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秀忠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碧 县委编办常务副主任
杨子兴 县公安局副政委
李德先 县公安边防大队长
毕园东 县民政局局长
恒里叶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邓阿永 县农业局局长
余永英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怒里胜 县残联理事长
刘 建 县农业银行行长
杨仕代 上帕镇人民政府代理镇长
和寿刚 马吉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成荣 石月亮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
曲文灿 鹿马登乡人民政府乡长
和瑞平 架科底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雪莲 子里甲乡人民政府乡长
罗光荣 匹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镇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开展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试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本乡(镇)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并会同财政、公安、民政、计生、农业、国土资源、残联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做好宣传发动。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积极参保。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遵守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不得在人员界定、基金征缴、待遇享受等方面擅自放宽或提高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排查可能引发矛盾的重点人员,及时化解矛盾,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顺利实施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七、本实施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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