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贡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0 来源:
- 索引号
- 015282418-2010-45282
- 发文机构
- 福贡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10-09-13 08:58:41
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贡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贡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福贡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怒江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怒安发〔201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福贡县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一、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县“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我县“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倪家荣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和春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怒富庆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邓前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张绍琼 县监察局副局长
白顺祥 县经济委副主任
余国光 县教育局副局长
恒里叶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波邓子 县司法局局长
李卫荣 县建设局副局长
李福光 县交通局副局长
王德润 县水务局副局长
杨建莹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和江文 县旅游局局长
开冷叶 县工商局副局长
格言夺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晓忠 县农业局副局长
王 勰 县气象局局长
叶文兆 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陈德兵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由怒富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三和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制订全县“打非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对“打非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服从服务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大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云安发电〔2010〕6号)和《怒江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怒安发〔2010〕7号)等文件要求,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和中小水电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勘探或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不分台阶的高陡边坡式开采和各种违规爆破,以及违规排放尾矿库的;
(3)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以及没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
(4)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5)不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开采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的。
2、交通安全方面
(1)无牌无证,以及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照规定让行、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
3、道路运输方面
(1)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载物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无证、证照不全或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4、烟花爆竹方面
(1)无证经营、储存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2)非法经营含氯酸钾及其它违禁药物的产品,经营礼花弹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4)非法经营“三无”产品的。
5、危险化学品方面
(1)未经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3)非法违法充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5)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6、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中小水电方面
(1)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在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不严的;
(3)未经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营的。
8、建筑施工方面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9、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
(2)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3)气瓶充装单位无证充装和不按照技术规范充装的;
(4)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和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
四、方法步骤
“打非专项行动”从
(一)动员部署阶段。
(二)企业自查阶段。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严格的对照检查。企业自检自查要做到全覆盖,不漏一个企业、不少一个事项、不留一个死角;要做到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状况。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的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检自查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对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近3年发生过事故、存在隐患被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各类企业,有关部门要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治理阶段。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重点抓好取缔关闭和整改工作。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该取缔关闭的必须取缔关闭;该整治的必须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认真实施整改。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检查督察阶段。10月中旬,县安委办组织督察组对各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非煤矿山开展汛期“三防”进行安全检查,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和企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县人民政府将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月22日前,报县“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打非专项行动”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行动成效不明显的,要责令重新进行,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问题严重,拒不执行政府指令的,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和联合执法,严格做到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问题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思想认识不提高不放过,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各重点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
五、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实施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过期、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取缔各种非法矿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非法违法市场经营建设行为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非法运输、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购买、运输烟花爆竹等方面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安装、使用特种设备,以及市场经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超期服役等方面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
发改委和水利部门:负责中小水电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
监察和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各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其他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严厉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