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贡县农村客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福贡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福贡县农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福贡县农村客运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客运管理,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事业,缓解农村群众出行难,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道路客运或农村客运站经营的单位、农村客运车辆及驾驶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客运指县到乡、县到村、乡到乡、乡到村、村到村的旅客运输。
第四条 加强农村客运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原则是一切为了农村群众的安全出行。目标是让农村群众坐上方便安全车。
第五条 福贡县农村客运管理的总体思路是:筑牢三道防线(管好人,管住车,管好路)确保农村群众出行安全,“路、站、运一体化”解决好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
第六条 开通农村客运线路,必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交警、安监、运政、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参与进行实地评估确认后,方可开通农村客运。
第二章 农村客运公路建设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坚持以国家投资为主,吸纳社会民间资本为辅,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快我县的农村客运公路建设。
第八条 企业、个体业主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九条 对群众要求强烈,并能够组织群众完成部分工程的,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申报,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优先安排该客运线路的公路建设。
第十条 企业、个体业主有意参与某条农村公路建设,但因地势条件差,公路建设难度大,投资有困难的,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更多支持,促成该公路建设尽快完成。具体事宜以协议形式明确。
第十一条 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和改造农村公路,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签订协议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设定桩,投资人按规定的标准修建,经验收合格后,可参加对该线路的营运招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并核发经营许可证(执照)才能开展客运经营。
第十二条 对拟修建的农村公路进行公示,有两个业主以上报名对同一农村公路路段进行修建或改造的,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由企业、个体业主修建、改建的公路,可取得该条线路相应的农村客运经营权。经营年限在业主与县交通局、乡(镇)政府签订的建设、经营协议中明确。
第三章 农村客运公路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在受地形、地质、投资不足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技术要求:
(一)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小于15米,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小于10米、纵坡不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二)新改建公路纵坡不得大于12%,坡长不得超过300米。
(三)新建公路路基宽度不得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米。
(四)路面结构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方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土路基采用不小于10厘米厚的手摆块石基层,不小于5厘米厚的砂石路面面层,石方路基厚度不低于10厘米砂石路面面层。
(五)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必须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标志设施。
(六)农村公路建设中,桥涵构造物等要基本能满足排水需要,路基排水设施有效。
第十五条 投入农村客运的非等级公路,必须经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交通局、安监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乡(镇)政府和运政管理所等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审批后,才能准予投入旅客运输。
第四章 农村客运公司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公司是指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注册的公司。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公司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农村客运。
第十八条 农村客运实行片区化、规模化经营。
第十九条 农村客运推行公(司)车公(司)营。
第二十条 在目前运力不足的情况下,对具备条件的私人客车,经车主与公司协商,必须纳入公司的统一管理,可以参与农村客运。
第五章 农村客运车辆及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二)道路运输证,并按期检审合格;
(三)有经申报审批取得的农村客运线路牌;
(四)参加农村客运的车辆必须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乘客险(每座保额不得低于10万元)。出险后,及时拨打95518,保险公司业务员将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因此,为方便处理,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将两项必保项目投保于人保财险福贡支公司。
第二十二条 为有利于管理和方便群众识别,农村客运车辆前身喷有农村客运字样。各种农村客运车辆在车门上必须标明车辆所属公司名称及公司编号。由县运政管理部门在车主申请购车时,给予明确。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定期进行审验合格;
(二)有2年以上驾龄;
(三)有客运从业资格证;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2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车辆或驾驶人,不得从事农村客运,个体经营者不予审批线路牌。
第六章 农村客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国家农村客运市场准入规定。从事农村客运经营者,必须具备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客运线路布局,坚持车头向下,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要的原则。客运班线起点、止点,必须是一头在乡(镇),一头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成为连接乡村的纽带。
第二十七条 公司片区之间的交叉和对开客运班线及运力投放,由公司双方在交通运政主管部门协调下,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安排,以形成片区之间紧密的客运网络,方便群众在较大区域内的出行需求。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微型面包车,可以由公司组织,经交通运政部门批准,在本乡(镇)范围内安排线路参加短途客运。
第二十九条 所有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必须按批准的线路和区域(公司片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串线、超范围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经营中必须做到:
(一)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车辆;
(二)按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行驶;
(三)不得强行招揽旅客;
(四)不得擅自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变更运输车辆;
(五)不得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第三十一条 证照齐全的货车、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载客人数从事营运,禁止超员。严禁证、照、牌不全的客车从事营运或上路行使。
第三十二条 严禁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禁从事运输经营。
第三十三条 严禁农村客运车辆夜间在四级及以下公路上进行旅客运输。
第三十四条 农村客运票价实行审批制。具体各条线路的人均收费标准由客运公司提出申请,物价部门根据路况及里程核定,运政部门监督。农村客运公司及经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所核定的票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第七章 农村客运公路管养
第三十五条 农村客运公路每半年定期维修一次,平时要加强对水毁等损坏公路点(段)的维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六条 维修农村客运公路,必须按要求标准进行,并经验收合格。检查验收由县交通局牵头,有关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参与。
第三十七条 不注重农村客运公路维修,致使公路严重损坏,影响行车安全的,由交通运政主管部门停止该线路的客运,并通知整改,待公路维修好后,再另行安排营运。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乡(镇)及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乡(镇)的职责:
1.负责对农村群众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乡(镇)、行政村、村小组安全管理人员,乡(镇)领导及机关、站(所)工作人员(不含医院和学校)分挂到村民委、村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协助村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交通安全专题会议,宣传教育群众面达100%,做到家喻户晓;把“不乘坐拖拉机、货车及证照不齐的客车”纳入村规民约,使之成为农村群众共同遵守的制度;建立农村机动车辆档案及台账,及时掌握车辆的使用及变动情况,对新购进的车辆进行跟踪教育和管理。
2.负责把辖区内的拖拉机、货车、未纳入公司管理的客车组织起来,成立交通运输协会,加强对驾驶人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3.领导、督促公安(边防)派出所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违法载人、违章载人的监控。
4.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监控。农村公路出现安全隐患点(段)时,及时书面报告县交通局,协调进行及时抢修。
(二)县公安局及各派出所、县交警大队的职责:
1.就全县道路事故黑点向公路管理段、县交通局提出书面整治建议。
2.协助交通运政部门整顿客运秩序,坚决打击扰乱客运秩序的行为。
3、严厉打击妨碍、恐吓、围攻交通运政执法行为的驾驶员,并将闹事者带离现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交通局的职责:
1.负责按农村公路建设规范技术标准修建农村公路。
2.督促农村客运公路的管养按规范化标准管养,保证农村客运公路畅通无阻。
3.负责对农村客运公路隐患点(段)的整治。
(四)公路管理段的职责:
负责全县省道公路隐患点(段)的整治。
(五)路政大队的职责:
1、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及占用公路、桥梁行为。
2、依法查处侵占公路用地,严禁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埋设管线、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性构造物。
(六)县运政管理所的职责:
1.对农村客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安全职责加强监管;
2.根据农村客运线路、道路状况、客流量,合理安排客运班线及运力投放;
3.严格督促农村客运车辆的维护保养,驾驶人员的资质审验,确保安全运输;
4.对农村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七)县农业局(农机站)的职责:
1.研究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对拖拉机的管理办法。
2.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教育管理,规范拖拉机的运输行为。
3.加强对拖拉机的监管,坚决杜绝拖拉机违法载人状况出现。
(八)农村客运公司的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对进站客运车辆源头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加强对公司所属客运车辆的管理。按规定定期保养和督促审验车辆,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合法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未进行安全例检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售票、发班。
3.加强对公司所属车辆驾驶人的教育管理,要求驾驶人必须坚持持证(牌)上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九)、人保财险福贡支公司职责
对农村客运车辆做到应保尽保,对农村客运参加交强险的客运车辆提供最低、最优惠险种,尽量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对乘客险给予每座不低于10万元的保险。
第四十条 任何人发现有非法客运、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立即向该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派出所、县交警大队及运政所进行举报。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监察制度。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与公务员考核、与干部考核、奖惩、提拔任用挂钩。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形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空白和死角,致使局部地区违法载人状况失控,造成农村交通安全隐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出现交通责任事故,实行责任倒查,从严处理。具体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村客运公司及经营责任人不执行所核定的票价,擅自提高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第七条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和车辆在经营农村道路客运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携带各种牌、证、照上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审验。
第五十条 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由公安局、交警大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在执行工作中进行补充完善。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