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号关于印发福贡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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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2418-2009-45352
发文机构
福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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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09-05-05 09:06:41

 

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贡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现将《福贡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福贡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2002年以来,我县开展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内容不全面、重点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工作流于形式,村卫生室管理混乱、服务能力差,村医年龄老化、收入悬殊较大等诸多问题和困难,严重影响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的服务经营管理直接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范畴。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能力,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村卫生室的布局和设置

各乡镇要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地理位置、卫生设施、技术力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村级卫生组织的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原则上村卫生室应设置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人群比较集中的村寨。在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委会较远,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自然村酌情增设医疗点,增设的医疗点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各乡(镇)制定的村卫生室设置规划,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不在设置规划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一律不再保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云南省制定的关于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村卫生室的实际,除已通过州县验收的村卫生室外,今后规划新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不得少于80平方米,至少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设,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和中医诊断室;村卫生室要配备基本医疗保健器械和按《云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配备药品,配备急诊电话;设立药品价格公开表、相应工作制度、工作台账、中西医健康教育专栏等。

三、村卫生室的性质与职能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建立农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基础,是乡(镇)卫生院的驻村医疗卫生机构,财产归乡(镇)卫生院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管理费。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和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承担辖区内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运动等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三)参与所辖区域内传染病、慢性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如实填写、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并作好资料保管工作;

(五)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村卫生室人员编制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核定2名乡村医生,其中有1名女乡村医生。

五、主要目标和管理任务

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关键,是乡(镇)卫生院要全面履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管理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职责,具体主要目标、任务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升农村卫生服务功能,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农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任务和要求

1、统一机构建制。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布局、设置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审批,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村卫生室名称统一称为××乡(镇)××村卫生室,不得随意更改名称。

2、统一行政管理。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调配、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进行统一管理。

3、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对各村卫生室行使管理职责,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村卫生室门诊登记制度,处方使用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登记制度以及其他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要抓好村卫生室档案和乡医技术档案的建立及管理,统一处方笺、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和各种统计报表,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真正做到“五有”即看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收据、公共服务有台账。

4、统一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要统一村卫生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范票据等,对其业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票据进行定期审核,加强对收费的管理。村卫生室的各种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要统一标准,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资产台账,每年对各村卫生室房屋、设备、药品、器械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防止村卫生室固定资产流失。原村卫生室中乡村医生个人投入部分归个人所有,不再担任乡村医生后,由个人收回或变卖给村卫生室。

5、统一药品管理。村卫生室的药品按照《云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分发药品时要按进购价格给村卫生室,不得提高药价和收取管理费。

六、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

各乡镇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从业乡村医生实行全员聘用制。

(一)乡村医生聘用条件。新录用的乡村医生要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要求年龄在18-35周岁,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身体健康、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原则上凡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一律予以解聘。原乡村医生聘用条件:要求年龄在57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圆满完成医疗、预防、保健、计生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并应在三年(聘期)内取得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因工作需要特殊聘用的乡医必须报县卫生局审核批准。

(二)乡村医生聘用程序。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所有原乡村医生一次性解聘,实行重新聘用。乡村医生的聘用,由乡(镇)卫生院公示聘用岗位、聘用条件和聘用人员数,应聘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由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条件、程序审查考核,征求所在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办两级意见后提出聘用意见,报县卫生局审批同意、县人口与计生委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三)乡村医生聘用期限。乡村医生实行周期聘用制,每一聘用周期为三年,聘用周期满后,所有乡村医生一律予以解除聘用关系,重新聘用。聘用周期内因乡村医生解聘、辞职、辞退出现岗位空缺,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自行聘用,并报县卫生局备案,聘用期限为空缺岗位本聘用周期剩余的时限,聘用周期满后自行解聘。

(四)乡村医生辞退。重新聘用乡村医生后,各县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并进行每年一次的业务考核考评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按有关规定要予以辞退。辞退后的乡村医生3年内不得参加乡村医生岗位竞聘。

(五)乡村医生聘用中止补偿。乡村医生录用后,其身份保持不变,解聘、辞职或辞退后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乡村医生遇以下情形中止聘用合同的,按每个工龄1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改革时,原在职乡村医生全部按规定解聘;

2、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每次聘用期满解聘;

3、聘用期内年龄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按规定进行解聘;

4、遇有特殊情形,经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双方协商同意解聘的。

七、实行乡村医生工资浮动制

按照总额不限、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乡村医生补助实行固定基本月工资与浮动绩效工资相结合的补助办法。原则上每名乡村医生固定基本月工资标准不低于400元,乡村医生和计生管理员整合后,计生管理员的工资待遇部分统一纳入乡村医生现行工资待遇当中。乡村医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切收入要按月上报所在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其总收入中提取5%进行统筹,作为村卫生室发展基金和辖区内所有乡村医生的浮动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其余部分如数返还乡村医生,从中扣除成本后的利润部分归乡村医生个人所有。乡村医生浮动绩效工资要向工作量相对较重、艰苦边远、个人收入相对较低等情形之一的乡村医生倾斜,具体分配办法和措施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后实施。

八、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9年3月)

各级政府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部署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部门领导为副组长,财政、人事、劳动、药监、人口与计生、发改委、农业、民政、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县领导小组在县卫生局设立办公室,由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日常事务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措施细化可行。

(二)具体操作阶段(2009年4月1日-6月30日

1、清算核资(4月1日-4月30日)。结合《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乡村医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员的实施方案》(另行下文)要求,核实村卫生室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资产重新登记工作,并界定各类资产产权归属。

2、人员聘用(2009年5月1日-6月10日)。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确定村卫生室设置后,与实施《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乡村医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员的实施意见》同步落实乡村医生聘用,并落实好村卫生室资产移交、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以及聘用中止补偿等相关政策要求。

3、完善机制(2009年6月11日-6月30日)。按照“统一机构建制、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药品统一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和规范统一管理措施,并纳入当地卫生常规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办法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10日前)

县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门考核验收小组,对各乡(镇)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下达拨补助资金(乡村医生及计生管理员补助资金),对规定时间内仍不合格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达标,并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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