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贡县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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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2418-2009-4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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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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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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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9-07-02 16:38:08

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贡县开展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福贡县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福贡县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

 

为鼓励劳动者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怒劳社[2009]55号)及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意见》(怒政办发[2009]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贷免扶补”是指从2009年起,在省、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县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具体内容是:

贷: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担保、免利息。

扶:

——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贷款。

——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帮扶。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补:

——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在1年以上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补助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创业带动就业有关的工作经费。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二、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政府主导

全县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由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尹世雄同志担任,王志成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负责

1、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

3、县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县工商局做好创业人员《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

5、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创业人员《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6、县发改委负责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费政策。

(三)多方参与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

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共创业导师帮扶。

(四)农村信用社承贷

福贡县农村信用社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贷款的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

2、发放和回收创业小额贷款;

3、认真落实免担保、免利息政策;

4、提出对需要核销的贷款呆坏账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意见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

三、服务流程

(一)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创业申请(附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为创业人员出具意见书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需要申办营业执照的,先向县工商部门推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县农村信用社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由贷款人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承办单位会同县农村信用社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由县级就业经办机构进行担保审查、县财政局进行贴息审核。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由县农信社对发放的贷款第4个月起按月回收。

(四)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服务导师并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创业人员和承办单位提出的创业成功补助和呆坏账进行审核、补助和核销。

四、经费拨付和风险控制

(一)经费拨付

1、年初对承办单位按照任务指标的50%预拨工作经费,年中根据工作进度调整、追加,次年1季度内结算工作经费,年度还贷率高于90%的全额兑现工作经费。

2、创业成功者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1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二)风险控制

1、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自发放后第4个月起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开始还款。

2、承办单位所推荐的贷款人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由农信社按季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还贷报表),暂停其业务经办。

3、对经审批核销的呆坏账,省担保基金承担60%,省农信社承担20%,州、县财政各承担10%

五、机构及人员

(一)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员开展贷免扶补工作。

(二)人员确实不足的,可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申请,设置公益性岗位解决,但各单位需承担所使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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