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号关于印发福贡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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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2418-2009-4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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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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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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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09-05-05 08:24:54

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贡县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现将新修订的《福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福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93)的农村居民,均可依照本细则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

第三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区别对待,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为低保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二)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核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县财政部门要将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户管理,按时足额划拨。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已纳入农村低保的,按照人均50/月的救助标准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准确核定施保对象,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救助标准。

第二章 保障标准及对象

第六条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实行定期定量救助,救助标准为人均50/月。一、四季度统一发放现金,二、三季度发放口粮。

第七条凡在校就读的学生已纳入农村低保的,一律发放现金,按照人均50/月的救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凡持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法定扶养人的农村困难居民;

(二)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田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三)在校学生(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四)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认定应当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农村低保补助: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无法入户核实,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审批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家庭成员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困难的;

(四)依法具有赡(抚)养关系,赡(抚)养人有赡(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抚)养义务的;

(五)办有不同规模企业(含承包企业)或在外地做生意、在外地务工从事技术性工作,承包土地、荒地,从事客运、货运半年以上的;

(六)家中装有电话或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家庭日常支出与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

(七)无正当理由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

(八)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撂荒的;

(九)达到义务教育法定年龄而拒绝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家庭;

(十)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十一)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

(十二)虐待老人、妇女、儿童行为尚不能构成刑事处

罚的;

(十三)正在服刑、劳教的;

(十四)故意分立户口、转移个人资产等违反政策法规行为,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的;

(十五)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不再享受农村低保,不得重复救助;

(十六)其他法律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的认定及收入计算

第十条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及其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继父母)与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四)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五)法律规定或经法定手续确立的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劳动及其他合法途径所取得的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一)种植、养殖业所得中扣除农业生产资料支出成本的收入;

(二)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利息;

(四)继承的遗产、遗赠,接受赠予;

(五)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和偶然所得;

(六)家庭成员另立户主或分开居住但在一起生活的,确定其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七)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金、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遗属补助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五)参加各种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六)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七)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临时性救灾款物;

(八)社会各界及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九)因(公)工负伤获得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的农民其家属享受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十)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但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亲属支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

(十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十二)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

(十三)其他按规定不应计算的收入项目。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每一年度申请、审批一次,申请时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基本生活状况,以及造成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

(二)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年收入证明及相关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要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由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低保评议小组(由5人以上组成)或村民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评议审查,并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确无异议后,填写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经乡(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确认符合低保标准和低保条件的,给予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各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发给申请人《福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由各乡(镇)民政办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审批机关按年度审批一次,每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复查,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调整。

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照审批程序逐级报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民政局审批,办理低保待遇的增、减、停手续。

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审批机关办理低保待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低保的政策规定、申报审批程序、举报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低保金的筹集和发放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每年初根据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当年农村低保用款计划编制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

(一)保障金实行逐月发放;

(二)乡(镇)人民政府将保障金发放明细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足额将保障金下拨到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下拨到各乡镇;

(三)农村低保对象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按时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领取保障金。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领取的,可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入户发放。

第六章 低保工作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实行低保对象报告制度。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在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加强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对低保对象的申请书、收入证明、审批表、调查情况等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统一编码,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和通报制度。县民政局每半年要对辖区内低保对象户数、人数、发放资金、人均差补等主要数据进行认真统计,并按照统一表格形式,报上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对全县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落实兑现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核查制度,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无故不签署同意意见的,对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虚报、冒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五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款物:

(一)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村民委员会并上报审批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低保金的;

(二)不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上报农村低保相关材料的。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福贡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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