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公地址:福贡县上帕镇政府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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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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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673400

 

福贡县民宗局是福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与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归口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二)依法协调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促进我县民族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开展就地开发脱贫和异地开发脱贫的工作。参与民族专项资金、有偿信贷资金的立项申报和分配使用管理。负责全县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工作。加强与先进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文化交流工作,引进外资,负责有关民族涉外事宜。

(六)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

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七)开展民族文化、民族教育、民族卫生、民族体育等社

会事业发展工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组织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弘扬传承,协助有关部门打造少数民族文化精品;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协同承办少数民族及宗教领域文化、体育大型活动。

(八)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和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推广、保护工作,确保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帮助做好自养事业。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十一)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推动宗

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福贡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十二)支持、帮助宗教界按照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宪法、

港澳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下,开展宗教方面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接待处理各族各界对民族、宗教事务的来信来访和

建议。承办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提案。组织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十四)指导各乡(镇)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五)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对示范创建

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拟定示范创建规划和项目建设计划,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督促、指导、考核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推广、宣传示范创建经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六)完成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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